2015年5月5日

我會殺人嗎?---十誡之六

不可殺人---第六誡
這是什麼誡?這還要講?
是的!這是每個國家都有的基本法律,但是;您有沒有想過----「為什麼」?
或許再追問下去:「如果不訂這條法律會怎樣?」
答案就會很清楚,人類社會就會如同某些武俠小說的主軸一樣,為了「報仇」而活著了!

一個人很容易殺另外一個人嗎?
真的很容易!
您有沒有聽過「獵人頭」的習俗?
如果不是法律一直禁止殺人,讓你我從小受這種教育,會不會你我現在牆上放了不知道幾顆人頭?
已婚者大概都很確定,如果不是彼此都受了文明教育,婚姻這個刺激的制度不曉得要鬧出多少人命!因為雙方是24小時,全年無休地彼此摩擦,即便法治至此都還常常發生命案呢!
如果加上婆媳…那真是難以想像,不是嗎?
再者,如果沒有這種約束,大家猜猜原配會如何對待小三?老公又會如何處置小王?
在美國華人界就發生過先生用斧頭砍死妻子外遇對象的悲劇,在中國則發生過岳父持斧砍死女婿的事,都是駭人的聽聞。
從感情角度還可以延伸出許多情殺,「橫刀奪愛」恐怕就不是形容詞而是法院起訴書了。
修養再好的父母都知道,把一個孩子養大的過程有多少次想「親手了結這個###」更別說青少年叛逆期發生的衝突(只不過;誰殺誰還不知道而已…)
就算離開家,到了學校,以古今霸凌文化來說,學校很可能成為糾紛不斷的墳場,除了同學互相看不順眼,師長之間也不會太詳和。
好不容易活著畢了業,到了職場只會更想砍人,難搞的客戶,嚴厲的主管跟白目的同事都是下手的對象。
其實,光是路上有人對您按喇叭或是伸出中指,大概就足以驚動殯儀社了。
發生了這麼多事,您不妨想想,牆上該有多少人頭呢?
NO!您完全想錯了,因為很可能還來不及發生這麼多事,咱們的腦袋早就掛在別人的牆上了。
如果是這樣,也別難過,除非您作人徹底失敗,否則「應該」會有人出面為您報仇,又或者「殺人者,人恆殺之」,那個搞死您的傢伙早晚會有人看不慣他然後作掉他,這就是人類歷史的故事…噢,不!若是這樣,搞不好人類早就絕跡了,因為最後一名存在者很可能因為受不了這個世界的殺戮而選擇自殘,畢竟他是解決掉很多人才活下來的。
現在您知道「不可殺人」是多麼基本又必要的誡命了吧?!
我們以前對這個誡命無感是因為我們早已經深深認同而且沒有認真想過上述狀況的真實性。
所以呢,問題真的不是「殺人」,而是背後那股強烈的情緒與衝動,否則基督教國家就不能打仗,那當然早就集體升天見主面了。
因此;這個誡命確實就是一種法律層面的思考,實際上;整個十誡本來就是上帝給舊約以色列百姓的生活律法而不是宗教規範,信仰本來就是要活出來的。
因此;到了新約,耶穌就講得更清楚了:「恨人就是殺人」,也就是說「基於個人恩怨而發洩情緒在對方身上,那是不對的。」
人與人,本來就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不管想法,做法,感覺或是做決定,因此這個世界很繽紛,但是過程中其實很多磨合,人類歷史走到今天其實付過慘重的代價,不管種族戰爭,宗教戰爭,或是其他有形無形的傷害…
我猜,善良的大家是不會殺人的,但是;當我們出現「恨不得殺了她」這種情緒卻是非常真實的,這時候,第六誡的意義就呈現了---無論如何都要容忍在你眼前這個人的存在。
這是人權,何況,給他時間(或是給自己時間),假以時日,雙方是會改變的,殺了他,或是跟對方決裂,那可能就是永遠的遺憾了。
每當殺機浮現,或是巴不得對方人間蒸發,無法接受世界上有這種人存在的時候,別忘了,第六誡正在呼喚著你跟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