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

教會也有大人物?談領袖失當的處置

今年的華福會剛剛在台灣落幕,全球華人領袖聚集一堂,共商宣教大計。許多籌備委員都收到一封針對副主席唐崇榮牧師的投訴信,但因為投訴的姊妹不但沒沒無聞,而且信中用詞甚不符合基督徒禮儀,所以收信者大概都把它當成垃圾信件處理了。


關於唐牧師近年的爭議早就不是新聞,2013年唐崇榮佈道團就已經針對7位核心成員給唐牧師個人的建言發出聯合聲明,由於這些資訊都是公開透明的,所以當時確實引發了小小的風暴,但說到底;這畢竟是一個基督教機構的家務事,外人無從得知真相,所以就讓時間沈澱一切,將來各人對神交帳。
但是;像這樣的處理模式究竟是不是最合宜的模式?實在值得探討。
只要接觸過教會處理「大人物」方式的人,大概都有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對基督徒來說,就是「任何醜聞都是丟上帝的臉,迅速蓋起來」。對初信者來說,就是「那是大人的是,我剛信主,不關我的事。」對未信者來說,就是「那是基督教的是,與我何干。」簡單地說,就是「根本沒有人會真正關心教會大人物的事」。
再說深一點就是所謂教會大人物,也就是「教會圈子裡的事」,不管這個大人物有多大咖,跟整個社會還是沒有關係的。但身為基督徒,我們真的能接受這種邏輯嗎?任何「相信有神的人」應該很難接受教會效法世界袒護「大人物」吧?!這是把神擺哪兒了呢?
就算基督徒不佔大宗,但是聖經難道沒有針對這些事情表態嗎?當然有!聖經很清楚在馬太福音18章教導如何查明真相,因為基督徒是規規矩矩按著秩序做事的。我們有照做嗎?答案是「沒有」!為什麼?原因就出在「大人物」三個字。
如果真的依照聖經,教會是根本不存在「大人物」的,連保羅都只用「罪魁」來形容自己,哪兒來的大人物?彼得是不是大人物?應該算「是」,因為他是耶穌門徒裡的知名人士,但是當他犯錯的時候,保羅照樣公開批判,甚至這段記錄就直挺挺地躺在加拉太書2章讓信徒讀了2000年。可見,聖經只有「罪人」,沒有「偉人」。
問題來了,我們這些罪人難免受到世俗影響,所以基督徒捫心自問,教會圈子有沒有「大人物」?當然有!誰?不外乎「教會人數多的牧師」,「有恩賜的牧師」以及「位高權重的教會領袖」。用傳統觀念來說,就是「教會內的公眾人物」,這些人雖然不是社會明星,但是在教會內絕對有一定的影響力,所以,教會圈子有「大人物」是一個事實,不容否認,雖然聖經並不贊成。
承認教會界有大人物只是一種務實的態度,因為這是一種文化,也不致於違反聖經的原則,但是讓這些大人物享有特權,那就值得警惕了。我們會發現,教會領袖在世界法律面前是沒有豁免權的;不像以前,教皇還可以跟政治高層「喬一下」事情,所以管你趙鏞基牧師是全球最大牌的牧師,該起訴還是起訴,也不管康希牧師在新加坡有多少擁護者,該抓照抓,該判照判,這些都是基督徒可以接受的。
但是,離開了法律,讓基督徒自清的時候,情況就不同了。最著名的案例大概就是「遠志明牧師」的例子,他是忠心耿耿的牧師,但卻被指控在尚未成為全職人員之前對姐妹有失當行為。若是一般弟兄姊妹,情況很單純,就請當事人對質,查明真相,看哪一方該道歉,事情就落幕了,因為這個年代久遠的例子最後追求的只是一個公道,連「醜聞」都稱不上。
遺憾的是,當訴求對象是教會出名的人,那就不同了。許多支持遠牧師的人,所持的理由只是「這樣會讓多少因他信主的人跌倒……」這是典型的威權思維,類似「偉大的金正恩同志多麽照顧我們,他不可能會錯」。接受「一個很有能力的牧師也會犯錯」不但不是一件矛盾的事,反而是一種成熟的心態。
回到唐牧師的事件為例,他對近代華人教會的貢獻無可抹滅,但這絕不代表他不會犯錯,如果,我們的反應是:「連唐牧師都會犯錯……」因而感到震驚,那只表示教會界的造神運動實在太成功了。
我當然不知道對於唐牧師的投訴是否真實,因為唐牧師對台灣基督徒只是客座講員,頂多就是「名牧」,但是不可否認,基督徒當中有許多「唐迷」,他們會很難接受任何唐牧師的負面新聞,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教會界針對這些投訴,是否需要回應其實是很嚴肅的事。
假設這位姐妹的投訴有事實根據,那麼,不管這位姐妹的靈命如何,接到投訴的單位都應該審慎查證,因為若是真有過犯,在唐牧師尚未調整好之前,全球各地教會就不適合邀請唐牧師去佈道,若是查無此事,理當透過媒體澄清,好讓事情盡快落幕。
唐牧師的事情也不複雜,因為所有的資訊都是公開透明的,很容易查到,即使各說各話,任何接受投訴的單位都可以選擇相信某一方而予以回應,這是大家的自由立場,最怕的就是「唐牧師對教會這麼有貢獻,大家就算了吧……」或是「那麼多人聽他的講道決志,如果有負面傳聞,這些人會跌倒……」這種息事寧人的態度。
每個真正信主的人相信的對象都是耶穌基督,而不是把福音傳給他的牧師。其實,只要大家盡量不要在教會高舉「大人物」,這些紛爭都是很容易處理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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